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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地方政府促投資和穩增長的重要手段,PPP近年來呈井噴之勢。但由于PPP項目前期投入大,運營時間長,利潤回收慢,因此,許多社會資本都擔心“新官不理舊賬”。財政部近日公開的《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517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給不少社會資本吃了“定心丸”。
《答復》是針對陳錦石代表提出的《關于加快PPP立法,規范PPP投資運營的建議》作出的。據了解,為依法規范PPP活動,司法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部研究起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征求社會公眾和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資本方、中介機構、研究機構等方面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司法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暫行條例(修改稿)》(以下稱修改稿)。修改稿對合作項目的決策、實施、監督管理、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避免“政出多門”發揮政策合力
關于部門文件存在沖突、頂層設計不統一的問題,財政部在《答復》中表示,按照避免“政出多門”、發揮政策合力的原則,修改稿規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相關工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必要時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修改稿明確了可采用PPP模式項目的條件
關于PPP項目泛化異化問題。財政部在《答復》中表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PPP立法經驗,修改稿明確規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的條件,包括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政府有責任提供,社會公眾對項目有長期、穩定的需求,項目的建設、運營由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具體承擔等。修改稿還要求,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修改稿規定PPP應遵守四個原則
關于政府主導話語權,損害公共部門與社會資本之間的公平合作問題。財政部稱,修改稿規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當遵循平等協商、風險共擔、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實施機構與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作項目協議;合作項目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一致。
不得以政府換屆為由違約毀約
關于政策隨意性大,“新官不理舊賬”問題。財政部在《答復》中介紹,修改稿在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方應當全面履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同時,針對實踐中社會資本方普遍擔心的“政府隨意改變約定”“新官不理舊賬”問題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合作項目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以及機構、職能調整或者負責人變更等理由違約毀約;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政府付費或者政府提供補助、補償以及政府分擔風險等財政支出事項,應當納入預算,并及時向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支付資金。修改稿同時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管部門、政府實施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
修改稿進一步明確了PPP項目參與各方權責
關于維護公共利益,明確PPP項目參與各方的資格、責任與權利義務關系問題。《答復》稱,修改稿規定,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臨時接管合作項目;因政府、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前終止合作項目協議。同時,修改稿專設“合作項目的決策”“合作項目的實施”兩章,對合作項目提出的主體和依據,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的擬訂、審核和發布,社會資本方的選擇,合作項目協議的簽訂及其內容,合作項目協議的履行、變更和提前終止,項目公司股權的轉讓,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資產的轉移等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PPP項目參與各方的資格、責任與權利義務關系等問題。
財政部在《答復》中還介紹,修改稿規定了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可以采取項目融資的方式融資,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的失信行為,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分別計入政府失信記錄實施懲戒等。下一步,財政部將積極配合司法部進一步對修改稿進行完善,繼續推進PPP立法工作。
有社會資本看到《答復》后表示,避免“政出多門”、杜絕“新官不理舊賬”、要求金融機構支持等都是極好的規定,期待相關法律盡快出臺。
以下為《答復》全文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517號建議的答復
陳錦石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PPP立法,規范PPP投資運營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依法規范PPP活動,司法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和我部研究起草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征求社會公眾和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資本方、中介機構、研究機構等方面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司法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和我部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暫行條例(修改稿)》(以下稱修改稿)。
修改稿對合作項目的決策、實施、監督管理、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您在《關于加快PPP立法,規范PPP投資運營的建議》中所關心的問題和所提的建議,大部分在修改稿中已進行了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關于部門文件存在沖突、頂層設計不統一的問題。按照避免“政出多門”、發揮政策合力的原則,修改稿規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相關工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必要時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關于PPP項目泛化異化問題。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PPP立法經驗,修改稿明確規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的條件,包括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政府有責任提供,社會公眾對項目有長期、穩定的需求,項目的建設、運營由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具體承擔等。修改稿還要求,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關于政府主導話語權,損害公共部門與社會資本之間的公平合作問題。修改稿規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當遵循平等協商、風險共擔、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實施機構與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作項目協議;合作項目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一致。
關于政策隨意性大,“新官不理舊賬”問題。修改稿在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方應當全面履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同時,針對實踐中社會資本方普遍擔心的“政府隨意改變約定”“新官不理舊賬”問題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合作項目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以及機構、職能調整或者負責人變更等理由違約毀約;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政府付費或者政府提供補助、補償以及政府分擔風險等財政支出事項,應當納入預算,并及時向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支付資金。修改稿同時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管部門、政府實施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
關于維護公共利益,明確PPP項目參與各方的資格、責任與權利義務關系問題。修改稿規定,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臨時接管合作項目;因政府、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前終止合作項目協議。同時,修改稿專設“合作項目的決策”“合作項目的實施”兩章,對合作項目提出的主體和依據,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的擬訂、審核和發布,社會資本方的選擇,合作項目協議的簽訂及其內容,合作項目協議的履行、變更和提前終止,項目公司股權的轉讓,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資產的轉移等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PPP項目參與各方的資格、責任與權利義務關系等問題。
關于對PPP項目可行性論證、項目融資、政府信用等做出全面規制問題。修改稿規定,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對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可以采取項目融資的方式融資,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的失信行為,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分別計入政府失信記錄實施懲戒。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司法部進一步對修改稿進行完善,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繼續推進PPP立法工作。在此過程中,我們將繼續深入研究、認真吸納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如全國人大有關機構牽頭制定PPP法律,我們也將積極配合司法部做好有關工作銜接,并一如既往的支持和推進立法工作。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條法司 010-68551379
財政部
2019年6月24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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