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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此條款中的“重大變故”是什么意思,法律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解釋,以致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如何理解“重大變故”的內涵存在諸多的解讀,有的采購人把所謂“單位為了節約財政資金”作為廢標理由,有的供應商把所謂的“廠家停止生產”不能供貨作為拒絕履行合同的理由等。凡此種種理由是否都可以作為“重大變故”的成立條件,筆者以為不可以。其理由如下:
“重大變故”屬于不可抗力范疇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情況,也包括國家政策的變化,如機構合并、撤銷、縮緊財政開支等,這些政策的變化必須堅決執行;同時還包括企業破產和重組、產品升級換代、產品停止生產、企業撤銷、企業發生重大火災和安全事故等。這些現象均屬于不可抗力。
一是自然災害是人力所不能克服的。某行政機關原來要采購一批監控設備,后因洪水來了以后,機關大樓浸泡在水中,所有的設備設施均處于癱瘓狀態,如果再按原計劃購置監控設備則屬于浪費國家資財,所以取消該采購項目。
二是某些人為因素引起的災害也是無法克服的。例如某鎮政府因發生火災事故,將整個辦公樓化為廢墟,原計劃購置一批家具變得無意義,只能等新辦公樓修繕后再行采購。
三是國家政策的變化不是地方政府和機關所能夠掌控的。例如某市原計生委要購置一批儀器設備,因國家機構的整合,計劃生育工作整合到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將原來的采購儀器設備的資金劃歸到新成立的機構賬下,市計生委沒有了購置儀器設備的賬戶和資金來源,直接影響到采購項目的實施,所以該采購項目必須取消。
四是國家政策調整不允許繼續項目采購。如某市社團機關計劃修繕本機關辦公樓,因該市執行國家緊縮財政開支政策,凡可不開支的資金一律不予開支,該項目屬于可修可不修之列,其修繕資金被凍結,致使項目在本財政年度內無法實施,項目只能取消。
五是企業破產和重組導致采購項目無法實施。如某省局計劃單一來源采購一批軟件,由于單一來源供應商破產后重新組建一新的公司,其公司名稱與原采購供應商名稱發生偏離,以致相關政府采購的協商公告、協商文件、采購合同等無法再沿用,只能廢標后重新組織采購,否則無法實施下去。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企業的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故,如某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因管理不善,生產車間發生重大火災,造成生產設備和生產人員的重大毀損,供應商不可能在短期內恢復生產,只能廢標。
六是上游企業的原材料發生斷檔市場找不到原來配置的產品使采購項目無法再繼續實施。如某機關計劃采購一批IT設備,由于市場供應商的上游芯片廠家停止供應,導致該IT設備沒有辦法提供,只能取消采購項目。
“重大變故”不能適應的情形
市場經濟是社會化的商品經濟,具有平等性,競爭性、法制性和開放性等特征,并且引導企業按照社會需要組織生產經營,可以對商品生產者實行優勝劣汰的選擇。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需方經濟,即市場需要什么,企業就能夠生產什么,用一句常聽到的俗語來概括“只有想不到的,沒有做不到的”。在政府采購領域也同樣如此,采購人想購置什么樣的產品,市場就能供給什么樣的產品。除了上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在正常情況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闡述的“重大變故”情況是很難發生的。但是,偏偏在正常狀態下,總要發生一些令人意想不到所謂的“重大變故”戲劇性情節:
一是采購人以黨委或者行政辦公會議決定作為“重大變故”的條件。某高校采購一批學生宿舍空調,采購人青睞的是A公司品牌,認為A公司在市場占有率高,其制冷效果好。但經過項目評審后,A公司名列第二,第一名的是B公司。B公司在市場的反響也不錯,但采購人就是不滿意。快到合同簽訂最后期限了,采購人向中標人出示一份蓋有校方紅色大印的文件,言辭措措,講明校長辦公會決定表示要取消采購任務。當然,事情的發展與采購人的愿望恰好相反。
二是采購人以產品不符合參數要求而要終止采購。某檢測機構要采購一臺高端掃描儀,采購人瞄準的是C公司產品,但由于價格因素,成交的卻是D公司。采購人心有不甘,遂以D公司產品不符采購要求而拒絕與之簽訂合同,后經調查證明,D公司投標產品完全符合采購需求,在監管部門介入下,采購人只得老老實實簽訂合同。事后,聽采購人講D公司的產品蠻好用,其工作表現得很出色。
三是采購人以所謂“厲行節約”為借口濫行廢標權力。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的情況得知,廢標的決定權掌握在采購人手中,而并非是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因而廢不廢標全憑采購人一句話。但是廢標的權利是不能濫施的。某行政機關采購一批辦公設備,采購人想購買的是S公司的產品,但取勝的是另外一匹“黑馬”E公司,該公司是新型企業,產品設計新穎,性能不亞于S公司,但采購人怕新型產品用不慣,故以“厲行節約”為借口廢標取消采購任務。由于其廢標理由不成立,財政部門并沒有凍結項目資金,另一方面,從技術參數上發現E公司的投標產品要優于S公司,采購人害怕引起法律糾紛,極不情愿地同E公司簽合同,結果發現其產品的性價比非常優秀,喜歡的不得了。
“重大變故”是一個客觀現實的情況,不是一般人力所能夠解決的問題,只要抓住這個根本屬性,那么對其的理解就不會出現太多偏差。
作者:劉躍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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